(2015)梅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国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刘清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国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刘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臻冰,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国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珍,经理。被执行人刘清军,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原告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国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刘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