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5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段小李与栗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李,栗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05**民初1320号原告(反诉被告):段小李。被告(反诉原告):栗小军。委托代理人:张德亮,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段小李诉被告(反诉原告)栗小军及被告反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小李与被告栗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小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工资欠款1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栗小军和原告协商,让原告找人到被告承包梁金龙的泽州县周村镇石淙头龙王山干活,口头约定,垒一块砖0.35元,石头每立方70元,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被告栗小军欠原告工资款33000元。原告在讨要欠款过程中,被告栗小军与梁金龙协商后,被告栗小军给原告出具13000元的欠据。梁金龙给原告出具20000元欠据。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给付,故提起前列诉求。被告栗小军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是承揽了被告栗小军承包梁金龙的工程,但原告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所修建的储水池漏水,修建的牛棚石墙多处裂缝,出现向外倾斜等多种问题,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所附条件是被告与其打完官司再付款。现反诉请求责令原告赔偿因被告反修、加固所用材料款37446.78元;赔偿储水池上二米不能储水及储青池底裂缝和北石墙裂缝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以鉴定价为准。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工程质量。具体的施工方案、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都是被告负责安排,原告仅是组织人员施工,获得劳动报酬。对于被告所诉的牛棚石墙多处裂缝和向外倾斜等原因,是因地基不实造成。原告是在被告的安排下修建的墙体,地基建设原告并未参与,该责任原告不应承担。储水池和储青池的渗漏也与原告无关。被告仅是把劳务承包给了原告,原告是负责联系人员干活,具体如何干活,达到什么标准,都是在被告指挥和监督下进行的,因此工程质量应由被告负责,故应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被告栗小军承包了梁金龙在泽州县周村镇石淙头龙王山修建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包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33000元。经被告栗小军、梁金龙、原告三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龙王山工资壹万叁仟元整,经手人,栗小军,2016.2.4,明天开完法院完了负。”梁金龙(另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欠据。另查明,对欠据所附条件“明天开完法院完了负”,原告认为通过三人协商,梁金龙与栗小军打完官司后付清。被告认为,因为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被告答复原告和其打完官司后再付。被告栗小军对其反诉仅提供5张照片,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其反诉赔偿的鉴定申请。被告梁金龙作为发包方亦未因工程质量对承包方栗小军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务提供人,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原告为被告的建筑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与梁金龙及原告协商后给原告出具劳务欠据,该欠据合法有效。对于该欠据所附条件“明天开完法院完了负”,不仅表述不明确,而且原、被告的解释又存在分歧,被告栗小军和梁金龙并未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其消极行为阻挡了原告及早实现债权,故应视为原告主张债权的条件成就。被告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支付下欠原告的劳务报酬。被告反诉主张,仅有其单方陈述而无相关鉴定意见,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栗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小李工资欠款一万三千元。二、驳回被告栗小军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反诉费370元,合计495元,由被告栗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