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英,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住所地三元区。负责人毛咸冰,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英与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玉英支付土地补偿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陈泽明代理审判员 潘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