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9496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与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496号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杨家园村**组。负责人:张银华。被告: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法定代表人黄城镇,董事长。被告:袁志红,女,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诉被告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志红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撤回对被告南通久久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志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如皋市银华配电柜厂负担。审判员 刘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