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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院指控,2016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马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本区直港大道名杨网吧,采取由赵某事先踩点观察并确定盗窃对象后,指使马某乘失主盛某睡觉之机,盗走盛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价值3900元金色苹果6S手机。2016年7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年轮网吧将赵某捉获,民警在赵某处追回赃款1200元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盛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张某的证词、提某,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