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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永添与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6民终118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添,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添,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顺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坚,区长。上诉人徐永添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7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