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伟新吴某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新吴某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57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男,1979年10月16日出��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潮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20时多,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酒后驾驶白色小型越野车,途经和惠公路潮南区胪岗镇胪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查获现场、涉案车辆拍照,交通警察抓获经过说明、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和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人吴某吴某雄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新吴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