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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占斌与牟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斌,牟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443号原告刘占斌,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卫生院职工,住甘肃省渭源县。被告牟永忠,男,汉族,1970年5月8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刘占斌诉被告牟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刘占斌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牟永忠现外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永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斌撤回对被告牟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占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