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与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云山镇刘河甲村。被执行人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源路288号。本院在执行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与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货款2120787.50元、违约金212078.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2440783.6元。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