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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3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贺罗凤,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裁定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