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3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贺罗凤,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裁定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