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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钟容昌与黄惠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4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容昌,黄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438号申请执行人:钟容昌,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惠英,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钟容昌与被执行人黄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惠英应向申请执行人钟容昌清偿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2015年3月31日前为52087.5元,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10万元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年利率15%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支付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并同意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438号案的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冠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