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玉林、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玉林,陈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玉林,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小华,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邱玉林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玉林申请再审称,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定2013年1月19日被告邱玉林向原告陈小华借款23万元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调解由被告邱玉林于2015年6月30日给付原告陈小华货款15万元的协议,是邱玉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林与陈小华达成的,违背了自愿和合法的调解原则,且与调解书正文表述的“借款”前后矛盾,存在严重错误,邱玉林不应当承担该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撤销该调解书。本院认为,虽然邱玉林与陈小华之间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但是2013年1月19日,陈小华在仙桃市城区小城故事茶楼向债务人杨金炎催讨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时,杨金炎邀请其朋友(合伙人)邱玉林到场调解。经三方最终协商一致,由邱玉林代替杨金炎向陈小华清偿全部债务。邱玉林当即向杨金炎出具一张23万元的欠条,陈小华将杨金炎出具的欠条退还给杨金炎,杨金炎当场将该欠条撕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邱玉林与陈小华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债务转移合同关系。因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完全转移以后,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邱玉林认为自己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而不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过程中,邱玉林书面特别授权给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林有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力,彭国林所作出的诉讼代理行为,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邱玉林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邱玉林认为调解结果违背了其意志和合法权益,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是违法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邱玉林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陈小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共执行1.2万元。邱玉林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在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之后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调解书主文中将借款写成货款,属于笔误,并不构成严重错误,应当由本院依法另行裁定更正。综上,邱玉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玉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剑华审判员 赵艳芬审判员 樊孝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