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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逢云、郑敏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逢云,郑敏,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658号申请人:许逢云,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郑敏,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鹤松,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合肥新龙建村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225号裕丰大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84515A(1-1)。法定代表人:唐爱民,经理。本案在审理申请人许逢云、郑敏与被申请人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逢云、郑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许逢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房产一处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逢云、郑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许逢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