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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华万田与陈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万田,陈宏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131号原告:华万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香,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宏武。原告华万田与被告陈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万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邓凤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万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宏武给付华万田工资23400元。事实和理由:华万田系陈宏武的雇工。2011年华万田跟随陈宏武到张家口崇礼工地从事工程装修,陈宏武未及时与华万田结清工资。2012年1月20日双方结账,陈宏武尚欠华万田工资23400元,陈宏武于当日向华万田出具欠据。此后,陈宏武一直未给付该欠款。华万田提交的证据为陈宏武立具的欠据一份,欠据载明欠到华万田崇礼工地装修工资23400元。陈宏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万田于2011年跟随陈宏武到张家口崇礼工地从事工程装修,2012年1月20日双方结账,陈宏武对尚欠华万田的装修报酬23400元于当日向华万田出具欠据。此后,陈宏武对该欠款一直未向华万田支付。本院认为,陈宏武欠华万田劳务报酬有其所立欠据为凭,立据后,陈宏武长期拖延不付显属不当,华万田有权要求陈宏武支付所欠款项。综上所述,华万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万田支付尚欠劳务报酬2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被告陈宏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