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克东与顾延堂、马洁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东,顾延堂,马洁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4307号原告:赵克东,居民。被告:顾延堂,居民。被告:马洁茹,居民。原告赵克东与被告顾延堂、马洁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克东、被告顾延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洁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52000元及2015年10月至今的利息7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顾延堂、马洁茹因其儿子顾兆刚开办印刷厂缺资金,父子俩自2006年4月20日陆续从原告手中借走11万元,约定年息15%,其中有5万元只有一年是按15%给付的利息,后来是按照年息10%给付的利息,6万元是每季度给付利息2200元。原告回忆是2006年4月20日借给被告3万元,2006年7月8日借3万元,2009年3月8日借5万元。2013年3月8日之前,因原告母亲生病需要钱,被告偿还5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本金6万元,被告还了原告8000元,还剩52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顾延堂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述借钱的经过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已经给原告很多钱了,从2006年到2015年共给了原告20多万元,2006年之前给的钱还不算。1998年10月原告花1700元给被告买电动车,2000年原告给领导送礼,被告给原告买酒。被告马洁茹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顾延堂亦认可原、被告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年息15%。原告赵克东与被告顾延堂均认可6万元的利息已给付至2015年10月。另查明,被告顾延堂、马洁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顾延堂、马洁茹与原告赵克东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借款的金额为52000元。被告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给付原告52000元自2015年10月至出具欠条之日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5850元,利率按年息15%计算(52000元×15%÷12月×9月)。因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顾延堂以一直支付原告利息为由,认为不应偿还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顾延堂、马洁茹偿还其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延堂、马洁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克东欠款52000元;二、被告顾延堂、马洁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克东利息5850元;三、驳回原告赵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顾延堂、马洁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