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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尚其元与被告尚其昌、张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其元,尚其昌,张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10号原告:尚其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红。被告:尚其昌。被告:张玉香。原告尚其元与被告尚其昌、张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尚其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