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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辖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剑,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穆长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165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本案应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管辖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第14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约定管辖条款不明确,并未确定管辖法院,且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并未明确管辖法院,根据该约定,至起诉时仍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保东审 判 员  王铁川代理审判员  徐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