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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继祥与李红兵非法经营罪2016刑终1595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继祥,李红兵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5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继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红兵,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6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继祥、李红兵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继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李红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缴获的游戏机一批,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继祥不服,以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继祥、原审被告人李红兵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审 判 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耘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