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习亚兰、蔡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亚兰,蔡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习亚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被执行人:蔡百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习亚兰、蔡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