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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习亚兰、蔡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亚兰,蔡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习亚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被执行人:蔡百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习亚兰、蔡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