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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4272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272号原告: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蓬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67505。法定代表人:杨瑞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政府西津永路北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9095T。法定代表人:张术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告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被退回故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昆山瑞驰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