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君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弘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弘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4行初57号原告刘君,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慧(原告妹妹),女,住址同上。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光麟,该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赵志强,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员。第三人长春市弘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18号东泰大市场院内9栋6号。法定代表人张长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滨,吉林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君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第三人长春市弘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君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