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广智、黄莹莹、唐君、大连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孙广智,黄莹莹,唐君,大连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智。委托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莹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珍。上诉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广智、黄莹莹、唐君、大连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球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80元,减半收取为112,390元,由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喜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黄可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