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红与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忠县忠州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初36号原告申红,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秦燕,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2859-X。法定代表人刘治国,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忠县忠州中学校,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东坡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101Q。法定代理人陈世廷,重庆市忠县忠州中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官小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仕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红不服被告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撤回要求撤销被告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红负担。审 判 长 方志锴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