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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宏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晶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宏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晶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宏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福。被执行人:山东晶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强。申请执行人淄博宏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晶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鲁1623民初241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31613.8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淄博宏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及时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41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