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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彪申请李若曦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李若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彪。被执行人李若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若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彪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9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若曦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