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459号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5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93359。法定代表人:熊国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亮,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