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仁峰、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峰,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黄仁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德书,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87958G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05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