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6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龙长春与XX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长春,XX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698-1号申请执行人龙长春,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XX兴,曾用名王永星,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3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长春与被执行人XX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长春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3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案件受理费1116元、执行费862元。本院已将XX兴的津贴账户冻结,待足额向申请执行人龙长春发放,其工资账户留作生活费,故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