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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被告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黄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860号申请人: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九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黄锐,该厂厂长。被申请人:黄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被告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工业用地,保全限额为23万元。案外人李勇以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久发织布厂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工业用地,保全财产价值以23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案外人李勇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乐山市九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