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冯卉与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卉,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017号原告冯卉,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卉诉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卉负担。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琚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