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马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5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马某,女,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