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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52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威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