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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与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1222号原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89283812F。委托代理人齐燕、吴伯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一路143-4号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刘乐才,该公司经理。注册号370125200010717。被告刘乐才,男,1971年4月21日生,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吴伯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乐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13日分两次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肥料买卖事宜,且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其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货,被告盖章予以确认,其法定代表人刘乐才签字确认对此货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催款,被告又于2015年5月8日,出具了《还款协议》,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但截至到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1263元。依据合同的约定结合法律的规定,其应支付逾期违约金4966.65元。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分两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肥料买卖事宜,并约定付款期内未付清货款,每延期一天需方支付供方未付货款总额的5‰做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所需货物,被告盖章予以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乐才签字予以确认,对此货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8日,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货款并不收取违约金,如再有违约,将按合同执行违约条款并补请前期的违约金,被告刘乐才签字承诺个人对该款项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责任。截止原告起诉日期;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支付给原告货款64142元,尚欠21263元未付,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966.6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时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物,且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仍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属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1263元及违约金4966.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被告刘乐才承诺对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责任,故被告刘乐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1263元及违约金4966.65元。被告刘乐才对被告济南四季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洪波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