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漆超、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漆超,李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239号原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法定代表人:胡韶玲,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峰,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漆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马道镇。被告:李瑞,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马道镇。原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漆超、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0元,由被告漆超负担。审判员 唐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