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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卫华与杜纪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华,杜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马卫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杜纪广,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人马卫华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杜纪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纪广已按照(2016)豫06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