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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文霞与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霞,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民初880号原告:黄文霞,女。被告:马云,男。原告黄文霞与被告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霞、被告马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马云归还到期贷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期间的利息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文霞将10000元钱交给黄亮元,让黄亮元替她放点贷款挣点利息。2014年11月3日,黄亮元将钱借给被告马云,期限1年,被告马云给了1年的利息180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黄文霞多次催要,被告马云仍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怀仁县人民法院。被告马云承认原告黄文霞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他向黄文霞借钱是给一个叫林叶的人借的,钱是林叶花了,他只有跟林叶要回钱,才能归还给原告黄文霞。本院认为,被告马云承认原告黄文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黄文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马云向原告黄文霞借款10000元,到期后仍未归还,故原告黄文霞要求被告马云归还1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黄文霞与被告马云约定了借期内的月利率为1.5%,故原告黄文霞要求被告马云仍按月利率1.5%支付10个月(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的逾期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文霞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1500元(月利率1.5%,期限10个月)。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马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