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祥瑞橡胶制品厂与青岛青禾饲料添加剂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祥瑞橡胶制品厂,青岛青禾饲料添加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祥瑞橡胶制品厂。住所地平度市万家镇宅科村。法定代表人孟庆喜被执行人青岛青禾饲料添加剂厂。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北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西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祥瑞橡胶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青岛青禾饲料添加剂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出的(2007)平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