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文群与吴后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对原告杨文群与被告吴后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吴厚海”补正为“吴后海”。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