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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文群与吴后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对原告杨文群与被告吴后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1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吴厚海”补正为“吴后海”。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