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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厚刚与胡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厚刚,胡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财保59号申请人王厚刚,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25日,住汉滨区建民镇。被申请人胡成军,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10日,现住汉滨区共进乡3。申请人王厚刚以被申请人胡成军向其借款14万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胡成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厚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成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刘 悦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隆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