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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498号原告:吴某。被告:钟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即来原告家共同生活。经一段时间沟通了解后,双方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后,被告即不安心生活,经常寻衅争吵,原告百般劝解,被告仍无动于衷,并于2008年1月20日借口回娘家过年,嗣后一去不回。原告打电话去,被告也不接电话。被告杳无音讯已八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钟某未作答辩。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二、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万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8年1月20日回娘家至今未归。被告钟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钟某于2008年1月20日回娘家过年,之后一直未归。原告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被告钟某未果。夫妻之间已分居八年之久。本院认为,被告钟某于2008年1月20日回娘家之后,夫妻之间失去联系,至今已分居八年之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吴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小平人民陪审员  梅雨钢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桑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