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高全见、张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高全见,张爱荣,任敦良,胡春杰,李建民,姜雪洁,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宫爱民,青岛亨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74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191681。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告高全见,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胶州市。被告张爱荣,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胶州市。被告任敦良,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胡春杰,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建民,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胶州市,现住胶州市北京东路326号水岸府邸东区,被告姜雪洁,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胶州市,现住胶州市北京东路326号水岸府邸东区。被告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工业园桃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06024255。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785072K。被告宫爱民,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亨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4228036588。法定代表人任敦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高全见、被告张爱荣、被告任敦良、被告胡春杰、被告李建民、被告姜雪洁、被告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亨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2元,减半收取8721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