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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与陈成刚、宋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陈成刚,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672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政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8824R。负责人顾正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成刚,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雪燕,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正良,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新刚,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与被告陈成刚、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陈成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7185.59元(截止至2016年5月17日),合计197185.59元;二、被告陈成刚偿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陈成刚承担;四、被告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被告陈成刚以海参养殖为由,向其申请贷款19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5月24日,至今还有190000元未偿还,被告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宋雪燕系陈成刚之妻,与陈成刚共同承担夫妻关系期间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截止2016年5月17日欠贷款本息197185.59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四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27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与被告陈成刚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青农商硅谷田横分)个借字(2015)年第0087号],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4日。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还款方法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每月20日结息,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违约责任8.2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二、2015年5月27日,被告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与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签订《保证合同》[(青农商硅谷田横分)保字(2015)年第0087号],为被告陈成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三、原告提交的贷转存凭证记载:贷款利率为7.65000‰,贷出日为2015年5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24日。四、还款情况: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190000元,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未偿还。截止到2016年5月17日止,被告陈成刚共欠原告本息197185.5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转贷凭证一份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双方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因被告陈成刚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其清偿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在保证合同中签字、捺印,故应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7185.59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宋雪燕、宋正良、宋新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陈成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4元(原告预交),保全费177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文超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孙林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立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