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宇然与亓瑞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然,亓瑞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889号申请人张宇然。被申请人亓瑞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宇然与被申请人亓瑞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宇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亓瑞泰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宇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亓瑞泰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