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粦祥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粦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粦祥,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任梅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住梅州市梅江区。2016年5月20日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粦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粦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粦祥一直担任梅州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主任,负责市农机办的全面工作,2009年,黄粦祥按照梅州市农业局的工作安排,还负责履行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的评审职责,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和发放的复核、审批等工作。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黄粦祥没有认真履行复核、审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和发放的职责,审核工作流于表面形式,造成他人非法利用邱某强、谢某云、谢某中、吴某珍、吴某光、赖某明、曾某兴、陈某红、李某新、李某明、何某荣、巫某泉、罗某华、罗某新、李某标、李某文、陈某浩、陈某彬、刘某彬、王某良、王某欢、刁某朋、黄某新、杨某珍、杨某君、杨某荣、刘某新、林某安、杨某辉、陈某雄、王某、林某辉、林某九、张某、黄某钧、利某华、黄某达、黄某君、徐某训共39人的身份信息骗取申请相关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导致国家财政补贴给梅州市的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1379900元。2016年5月18日,在梅州市检察机关初查期间,被告人黄粦祥主动向梅州市检察机关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黄粦祥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粦祥无视国家法律,在任梅州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粦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粦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粦祥一直担任梅州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主任,负责市农机办的全面工作,2009年,黄粦祥按照梅州市农业局的工作安排,还负责履行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的评审职责,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和发放的复核、审批等工作。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黄粦祥没有认真履行复核、审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和发放的职责,审核工作流于表面形式,造成他人非法利用邱某强、谢某云、谢某中、吴某珍、吴某光、赖某明、曾某兴、陈某红、李某新、李某明、何某荣、巫某泉、罗某华、罗某新、李某标、李某文、陈某浩、陈某彬、刘某彬、王某良、王某欢、刁某朋、黄某新、杨某珍、杨某君、杨某荣、刘某新、林某安、杨某辉、陈某雄、王某、林某辉、林某九、张某、黄某钧、利某华、黄某达、黄某君、徐某训共39人的身份信息骗取申请相关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导致国家财政补贴给梅州市的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1379900元。2016年5月18日,在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初查期间,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黄粦祥主动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粦祥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检察卷有:一、主体证据:被告人黄粦祥的人事任免材料,证实黄粦祥于2008年8月开始任梅州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2015年2月任梅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主体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二、被告人黄粦祥供述及辩解、自我交待材料,证实其从2008年8月至2015年2月一直担任梅州市农机办主任这一职务,在其任市农机办主任期间,其在2009年的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工作中,在评审小组成员处多次签名,履行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成员的评审职责。汇总初审由张某梅负责,然后再交由其审核把关。其作为当时的市农机办主任,在审核把关汇总的2010年的各县(市、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材料过程中,没有对农户是否真实购机、填写的事项是否真实进行审核把关,也没有具体要求农机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对农户是否真实购机、填写的事项是否真实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流于表面形式。在2009年9、10月间,“久保田”大型收割机供货商向我们梅州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公室结算久保田收割机的补贴款,其担心梅州出现类似的“久保田”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骗补”情况。于是其就交代刘瑞昌和张某梅通过电话就梅州市久保田收割机的使用情况对农户进行抽查,通过电话回访申请购买久保田农机补贴的农户后,发现梅州市2009年申请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并经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购买的大型久保田收割机出现在外省跨区作业、未上牌、外省人实际购买、购机人不知情等一系列情况,张凤梅将上述回访情况向其汇报说,通过回访发现梅州市久保田大型收割机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有很多疑点,存在问题,但这些大型久保田收割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申请都已经审批同意了,看怎么处理为好。其随即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局领导,并建议要求兴宁市农机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局领导同意,其立即致电兴宁市农机局,要求兴宁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该市的申请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大型久保田收割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兴宁市农机主管部门于2009年11月间,也回复一张表格《2009年度兴宁售出“久保田”收割机使用情况调查表》,该表显示,机车作业所在地基本上都在外省。其就知道可能是农机具被倒卖到外省或者被人冒用梅州地区农户的身份信息购买的。在向农业局分管领导李某新汇报后,农机办就暂缓了2009年经兴宁市出售的久保田收割机补贴资金的发放。因为我们发现2009年度经兴宁售出的“久保田”收割机存在问题的时候,当时已经审批同意通过了,而且兴宁“久保田”收割机的经销商李某强平时和其的关系比较好,他提供的申报材料表面上也是齐全的,其侥幸的认为不会出什么大事,农业部通知的暂缓结算“久保田”收割机的补贴资金结算的期限也已过,所以在2010年8月左右,虽然其发现了2009年度经兴宁市售出的久保田收割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购机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异常情况,但仍然进行了结算,并向市财政局发了办理补贴项目资金结算的函。上述《2009年度兴宁售出“久保田”收割机使用情况调查表》中所罗列的曾某兴、王某等35名“购机人”,我们只看身份证是否是农村户口,该填写的项目是否已经填写,是否会超过该县(市、区)补贴指标总额度。至于上述曾某兴、王某等35名“购机人”是否真实购机,填写的事项是否真实,农机办没有对农户进行电话抽查,也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等核实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李某强的陈述,证实其在兴宁市农业机械局工作,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承包兴宁市农机服务中心,2009年,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销售的农机,就由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初审、审核,具体负责人员包括我们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的李某元、何某、罗某胜、赖某彬、华某坤和其,不是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销售的农机,就由兴宁市农业机械局的推广站负责受理、初审、审核;梅州市农业局负责复核、审批的是农机化办公室的黄粦祥主任等人。梅州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公室工作人员黄粦祥等人在复核、审批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卖出的农机补贴过程中,从未向我们兴宁粤东农机服务中心核实了解过相关农户的购机真实性。也未向我们中心核实了解过相关农户购机资格条件的真实性。2009年10、11月间,我们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接到兴宁市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要求,要对2009年度我们兴宁市粤东农机推广服务中心所销售并经兴宁、梅州两级农机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国家农机补贴的久保田收割机的作业所在地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我们服务中心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相关农户进行了解,经我们服务中心了解得知,2009年度我们服务中心所销售的35台久保田收割机久保田收割机大部分都在省外跨区作业。邱志强、谢俊云等28人购买久保田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申请购机补贴《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及发票联复印件28份,这并非真正的购机人,这28台久保田收割机也不是由他们自用,这28台久保田收割机一开始都是被外省人买到省外去作业了。之所以还能通过梅州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公室的复核和审批并获得了国家农机补贴,主要是因为梅州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公室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复核、审批职责,在复核、审批过程中,没有去核实购机人(申请人)是否真实购机,购机资格条件是否真实,对于是否入户、挂牌等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是否落实也缺少监督;其跟梅州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关系比较好,他们对其有所关照的事实。(2)黄某河、黄某钧的陈述,证实2010年8、9月份,黄某河的一个住福建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叫钟某贵的朋友找到黄某河,黄某河便拿着黄某钧的身份证陪同钟某贵去蕉岭县伟春农机公司购买他需要的大型收割机,并对蕉岭县伟春农机公司的人说清楚,这台收割机是福建朋友要买的。黄某河陪同钟某贵去蕉岭县伟春农机公司购买大型收割机2010年9、10月间,钟某贵就叫车把他从蕉岭县伟春农机公司购买的大型收割机运上福建了。黄某河和黄某钧并没有自己实际购买上述《申请表》中的太湖4LBZ-145型收割机,也没有用上述收割机用于耕种。上述《申请表》中“黄某钧”的签名和指模并不是黄某河签的和按的,也不是黄某钧签的和按的。黄某河也不清楚钟某贵是买上述收割机用了多少钱,如何支付购机款,也不清楚上述收割机是否入户,仅是身份证和身份信息给钟某贵用于购买《申请表》中的收割机。黄某河和黄某钧都没有申请上述《申请表》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向黄某河或者黄某钧核实是否购买太湖4LBZ-145型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等。(3)张某、王某秀的陈述,证实由王某秀将张某身份证拿给福建表哥王某生拿去购买收割机,本人没有实际购买。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核实是否购买太湖4LBZ-145型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等。(4)林某九、钟某明的陈述,证实钟某明用林某九的身份帮福建姐夫王某明购买收割机,本人没有实际购买。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核实是否购买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等。(5)傅某光的陈述,证实其将身份证借给福建朋友赖某胜购买收割机,本人没有实际购买。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核实是否购买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使用承诺条款等。(6)利某华的陈述,证实其的丈夫黎某欢在李伟强经营的蕉岭县伟春农机服务公司工作,黎某欢对其说,要将其的身份证拿去用一下,其本人并没有实际购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也没有申请过上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购置补贴,其本人也没有实际使用过上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该表中的签名“利某华”和按的手指模,都不是本人所签所按的,其也没有实际使用过上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向其核实是否购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等。(7)黄某君的陈述,证实2010年8、9月,蕉岭县伟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强说拿其的身份证去办理农机补贴,其便将其的身份证原件和其父亲黄某达的身份证原件一并拿给了李某强,李某强便冒用其和其父亲黄某达的身份信息去申请了农机补贴。其本人并没有实际购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也没有申请过上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收割机购置补贴,其本人也没有实际使用过上述《申请表》中的艾格莱4LZ-2.0型收割机。其的父亲黄某达也没有实际购买和申请过艾格莱4LZ-2.0型收割机的农机补贴。蕉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梅州市农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从未核实是否购买收割机,是否具有上述《申请表》中的耕地面积,是否履行了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等。(8)黄某达的陈述,与黄某君证言一致。(9)李某强的陈述,证实蕉岭县农机局负责初审的一般是由农机股王某元股长及分管副局长郭某森完成。梅州市农业局负责复核、审批的是农机化办公室黄粦祥主任等人。据其所知,来我们伟春农机公司购买农机并申请国家补贴的农户并非所有客户都是真实购机,有些购机客户所填写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信息也不是真实的,并且其所附的身份证也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其冒用他人身份证,通过虚假申请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并将通过虚假申请获得补贴所购农机转卖获利。申请人“张某”申请表中太湖4LBZ-145型收割机、申请人“黄某钧”申请表中太湖4LBZ-145型收割机、申请人“林某九”申请表中艾格莱4LZ-2.0收割机、申请人“傅某光”申请表中龙舟4LZ-1.8收割机、申请人“黄某达”所申请购买的4LBZ-2.0收割机、申请人“利某华”所申请购买的艾格莱4LBZ-2.0收割机、申请人“黄某君”所申请购买的艾格莱4LBZ-2.0收割机,是我们伟春农机公司卖出的,这些机是我们卖给一个福建武平人的,这台机不是由他们本人实际购买的,购机款也不是由他们本人支付的,机也不是由他们本人使用。该申请也不是由他们本人实际申请的。(10)张某梅、李某新的陈述:其证言与被告人黄粦祥供述一致。三、相关书证(1)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文件:粤农(2009)19号、粤农(2009)139号、粤农(2010)111号、粤农(2010)261号:证实购机补贴范围、程序等等。(2)梅州市农业局关于办理2009年、201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结算文件及相关任凭。2009年结算第一批:资金93.63万元,补贴机具244台。2009年结算第二批:资金30.99万元,补贴机具134台。2009年结算第三批:资金48.4006万元,补贴机具135台,秧盘4.21万只。2009年结算第四批:资金171.76万元,补贴机具52台。2010年结算第一批:资金20.53万元,补贴机具52台,秧盘1万只。2010年结算第二批:资金27.89万元,补贴机具77台,秧盘5000只。2010年结算第三批:资金42.8258万元,补贴机具90台,秧盘11800只。(3)2009年经电话了解梅州市久保田农机情况:证实部分农户购机不符合规定。(4)广东省兴宁市农业机械局证明:28台久保田农业机械未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也未办理跨区作业证。(5)梅州市农业局2009年、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评审的请示、汇总表及批准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梅州市农业局关于办理2009年、2010年省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结算的函。林晓九等40人申请表及发票。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证明、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说明、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说明、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说明、资金结算表、凭证。上述书证证实:杨某君等28名(兴宁久保田)省补101.92万元,央补140万元。陈某雄、王某、林某辉、杨某辉4人省补6600元,央补14万元。黄某君、黄某达、利某华、林某九、徐某训5人省补12500元,央补10万元。张某、黄某钧2人省补1600元,央补10万元。(6)兴宁、蕉岭农机补贴渎职系列案在关案卷复印材料:证实他人冒用兴宁、蕉岭农户购买农机骗补的情况,及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兴宁、蕉岭检察院立案侦查。(7)梅州市农业局文件,证实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市级职责及做法。(8)广东省农业厅出具给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函。(9)辨认笔录,黄粦祥对梅市农函(2010)、(2011)相关文件的辨认和对林某九等人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及相关发票的辨认,主要证实申请表须经其审核同意报评审小组评审后才能盖“梅州市农业局”的公章。(10)梅州市农业局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黄粦祥在评审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各县(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后的购置补贴申请复核后的材料提交评审组审批。(11)被告人黄粦祥的户籍证明,证实黄粦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2)归案经过及自首说明,2016年5月18日,梅州市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被告人黄粦祥主动到梅州市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证实被告人黄粦祥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情节。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粦祥无视国家法律,在任梅州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粦祥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粦祥能主动到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粦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张锦模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