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帅港与冯赛赛、冯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港,冯赛赛,冯志林,王青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杨帅港,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被执行人:冯赛赛,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北省永年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冯志林,男,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区。系被告人冯赛赛的父亲。被执行人:王青娣,女,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区。系被告人冯赛赛的母亲。杨帅港与冯赛赛、冯志林、王青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邯市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