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2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兰州德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宗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