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财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张某1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杨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财保543号申请人:肖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杨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张某1,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某2,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张某1、张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申请人肖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肖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预申请费1870元,退还申请人肖某。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韩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