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广军与李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军,李德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774号原告:高广军,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高广军与被告李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高广军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广军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曹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