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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广军与李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军,李德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774号原告:高广军,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高广军与被告李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高广军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广军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曹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