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阮小云、林昭全、成海宁、阮芳贺、詹俊香、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星家具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阮小云,林昭全,成海宁,阮芳贺,詹俊香,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星家具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84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林仁德,行长。被告:阮小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昭全,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成海宁,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阮芳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詹俊香,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星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经营者:阮小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阮小云、林昭全、成海宁、阮芳贺、詹俊香、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星家具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阮芳贺、詹俊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