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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跃群与宋建明、印海国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247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对原告薛跃群与被告宋建明、印海国、叶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12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6)苏1283民初5267号”补正为“(2016)苏1283民初5247号”。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云 关注公众号“”